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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工會法第廿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廿五條暨本會章程第廿規定訂定之。

二、 本會各會員工會繳納會費,係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九條規定,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月入經常會費總額每月徵收百分之十,但加入上級聯合會者平均各徵收二分之一,為減輕各會員工會財務負擔,並力求達到統一收費標準及公平合理起見,自81年7月份起各會員工會實有會員人數每人每月一律繳納新台幣3元5角。

以利本會會務之推展,開拓各項福利服務。

三、 會員工會依照前條所列應繳數額,得分季繳納,務必如期全數繳清,以履行應盡之義務。

四、 會員工會積欠應繳經常會費達3個月以上者,依章程應予警告,並提報理事會,達半年以上者依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七條規定予以停權處分直至繳清為止。

五、 會員工會年度繳納經常會費情形,由本會於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公佈之。

六、 會員工會經常會費之徵收,除本會章程及法令已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七、 本要點提經本會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實施日期由本會理事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