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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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宗旨

本會以增進本市勞工知能與技能之發展,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提昇勞工生活品質。


本會使命

增進本市勞工知能與技能之發展,並提昇勞工生活品質。職業教育及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並協助各工會辦理職業技能檢定。


本會願景

成為基隆市勞工教育訓練機構翹。


本會沿革

本會創立於民國卅六年十一月六日,迄今已屆六十二年,在歷經六十餘載之時間,隨著本市的經濟成長、人口數、勞動人口的增加。
本會伴隨著本市的脈動做見證,勞工對國家的經濟繁榮整體貢獻良多。 本會原籌備會召集人為碼頭工會張華水先生,亦是當時國大代表,共同籌組單位為碼頭工會理事長簡有勇、銀樓工會常務理事郭振發、
挑挽工會常務理事何萬﹙原卡車裝卸業職業工會現為汽車貨物裝卸職業工會﹚、郵務工會常務理事池振千、革屐工會常務理事郭修仁、
印刷工會常務理事施春木、理髮工會常務理事徐壽庭。歷任理事長以簡林朝波先生連任七屆理事長,歷時十四年為最長。

第八屆理事長林太郎先生擔任四屆理事長﹙八、九、十、十二屆﹚,任期八年。
第十屆理事長林升連先生擔任一屆理事長。許葉仁先生擔任第十三、十四屆理事長,任期五年。
陳天富先生擔任第十五、十六屆理事長,任期六年。
李德河先生擔任十七、十八屆理事長,任期六年。
許天生先生擔任第十九、二十屆理事長,任期六年。
干文男先生擔任第廿一、廿二屆理事長、潘國城擔任第廿三、廿四屆理事長、趙素貞擔任第廿五屆理事長。
事長任期經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廿一日總統頒佈修正部份條文,將理事長任期自二年連選得連任之法令修正為理事長任期三年,連任者以一次為限,故自第十四屆開始,任期依工會法之規定為三年一任,此後,歷任之理事長任期均為三年。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實施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基隆市總工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增進本市勞工知能與技能之發展,維護勞工權益,改善

勞動條件,提昇勞工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孝二路394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會員工會團體協約之締結或修改。

 二、會員之職業介紹及介紹所之設置。

 三、會員儲蓄勞工保險醫院診療所及托兒所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購置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推動與辦理有關勞工之經濟、文化、教育、職訓、社會照

        顧、老年福利及銀髮族訓練等事項,並承接政府委辦或與

        民間機關團體合辦等相關活動,及協助各工會辦理職業技

        能檢定。

 六、圖書館及書報社之設置。

 七、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活動之舉辦及其他各項娛樂之設置。

 九、工會或會員糾紛之調處。

 十、勞資間糾紛之調處。

   十一、關於勞動法令之規定改廢事項得陳述其意見於行政機關

及立法機關,並答覆行政機關之諮詢。

 十二、調查勞工家庭生計經濟情況及其就業失業,並編製勞工

統計。

 十三、各項有關策劃革新工作,增進會員利益及衛生安全之事

件。

 十四、輔導各基層工會加強組織。

 十五、其他法令規定之職務。

 十六、辦理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之事項。

             十七、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

              及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區域內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國公營事業、各縣市分會均得加入本

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履行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並依法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如不依法繳納經常會費,積欠3個月以上者,應予勸告催繳,勸告無效後提出警告,且會費積欠6個月以上

者,得提請理事會予以停止該會一切權利並呈報主管機關議處

。前項停權之會員工會,倘欲申請復權時,應先行將積欠會費

繳清,3個月後,始准予復權。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一切應享

之權利。

第   條:1本會會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散播不實言論者,經由監事會調查屬實,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如有違法屬實依章程辦理。

2、會外如有造謠生事妨礙本會者,由理事長法律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由基層工會推舉之,會員代表席次由本會理事會訂之。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大會章程。

二、決定工作大綱。

三、採納或採行理監事會之報告或建議。

四、選舉理監事。

五、罷免理監事。

六、複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七、審查預算及決算。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21人、候補理事10人、監事7人、候補監事3

均由代表大會依法選舉之。

第 十三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副理事長7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理事長互選理事長1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 十四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監事會互選監事長1人負責處理本會監察業務。

第 十五 條:理事會設會務人員;秘書長1人、秘書、幹事若干人,並分設總務、組訓、福利、服務各組,每組設組長1人,配合各處處長執行會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秘書長、秘書及各組職掌如下:

      一、秘書長及秘書:

          秘書長職掌─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

          秘書職掌─承理事長之命協助辦理會務。

二、各組職掌:

          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庶務、出納、會費繳收、公

共關係、安全衛生、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組訓組─掌理組織、訓練、教育、指導研究、及調查登

記、編纂、出版、宣導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會員福利事項事業之舉辦、勞工醫院(診所 )、勞工消費合作社、勞工銀行(合作社)之輔導。

 服務組─掌理有關法律諮詢、勞、健保諮詢、勞資爭議及調解糾紛。

第 十六 條:職業訓練中心實施方式以養成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為主,各職掌主任由理事長兼任、副主任由組訓組長兼任,總務組長、教務組長、輔導組長、行政專員及訓練專員由理事會訂之,任期以當屆為主。

第 十七 條: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請顧問(含法律顧問)若干人。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處理會務。

三、接納並採行副理事長會或會員之建議。

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辦理理事、監事及副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選舉事項。

五、辦理會員工會之入會退會事項。

六、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七、輔導所屬會員工會。

八、籌集經費擬具本會預算、決算。

九、推定全權代表本會締結團體協約。

十、推舉上級工會代表。

十一、應擔任本會各處組員。

第 十九 條: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事長。

二、應任各處之召集人。

三、協助理事長執行重要會務。

四、決定理事會議日期。

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宜。

第 二十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各項會議主席。

四、綜理會議、處理一切會務。

五、考核會務人員之勤惰與績效。

六、各項事業之經營由理事長派任之。

第 廿一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監事長。

二、稽查本會各項事業進行狀況。

三、稽查本會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對會員違反章程糾舉查報。

五、其他業務之監察事項。

六、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請求。

第 廿二 條:監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一切會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監察工作報告人。

第 廿三 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4年連選得連任,如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法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廿四 條: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應解任:

一、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或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

議令其退職者。

三、理監事開會時連續缺席2次者。

四、理監事所屬工會欠繳會費,經理事會依本會章程議決停權,其理監事職務亦同時停權。

第 廿五 條:副理事長會、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廿六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工會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均應於15日以前呈報主管機關。

第 廿七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經出席者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章程修改或重大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代表3分之2同意行之。

第廿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程。

第六章 經  費

第 廿九 條:本會經費由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以新入會之工會為單位每單位1次繳納新台幣1500元。

二、經常會費收費標準按會員工會會員人數每人3.5元,按月繳納或按工會法規定收之。

三、特別基金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四、各基層工會應照實際人數繳納會費。

第 三十 條:本會各項經費之征收支付及稽核辦法由理事會、監事會決定,呈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卅一 條:本章程未列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卅二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卅三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